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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个小时无法打开那扇生命之门 南充公交漠视生命导致杨潇死亡

发布日期:2026-05-02 12:35    点击次数:83

夺命“生死门”

  囗 王甘霖

那是一扇通往生机的“生死门”,杨潇被死死夹在两车之间,拼命蹬腿挣扎,可整整两个小时后才被送往医院,最终因创伤失血性休克,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。

夺走这条生命的“拦路虎”,是四川南充公交公司的一辆公交车。事发时,只要驾驶员刘爱民将公交车向前挪动分毫,杨潇就能得到及时救治,这条鲜活的生命或许就能被挽回。

 延误救助时间两小时零6分

事故发生在2025年1月23日,当日下午16时,杨潇驾驶车牌号为川RQ5768的车辆,前往顺庆区玉带南路二段的顺庆区兵哥汽车维修店(以下简称“兵哥汽修店”)更换车辆尾灯。因车辆初始停放位置阻碍了沿街维修点车辆正常出入,16时01分,杨潇按照维修人员要求,将车辆挪至路边停放,由维修人员开展作业。

16时24分,车辆尾灯更换完毕,杨潇站在驾驶室外侧操作车辆启动开关进行测试时,车辆突然自行向前行驶,拖拽着杨潇与前方正在上下客的川R00893D号公交车右侧发生剐蹭,杨潇的身体被紧紧挤压在货车左侧车门与驾驶室之间,动弹不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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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事故造成杨潇全身多处肋骨骨折,被两车卡压后无法活动。市民拍摄的现场两秒视频清晰显示,事故发生后杨潇持续蹬腿,这足以证明,杨潇并未当场死亡,仅仅是受伤而已,如果公交车驾驶员按照《道路安全法》第七十条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,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”之规定履行法定求助义务,及时抢救尚不会危及生命。

兵哥汽修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、120求助急救,同时多次恳请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挪动车辆,以便解救被困受伤的杨潇,却遭到刘爱民断然拒绝。在后续四川省高院的行政诉讼庭审中,作为第三人的刘爱民当庭坦言,自己是害怕车子挪动变更现场,承担事故责任,才执意不肯挪动公交车。

110民警与120急救人员相继抵达现场,但刘爱民始终坚持不移动公交车,导致现场有效救助无法开展。直至18时30分,救援人员才通过切割车门的方式,将杨潇救出并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。

事故现场距离南充市中心医院仅1000米,短短路程却因长达2小时零6分的延误,变成了生死距离。其间,现场群众自发尝试推车,可刘爱民驾驶的公交车始终纹丝未动。

医院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抢救措施,成功为杨潇实施心脏停搏复苏,但因失血过多,最终无力回天。次(24)日19时37分,杨潇经抢救无效,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毋庸置疑,此次事故由杨潇自身操作不当引发,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,但直接导致杨潇死亡的,却是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堵住了生命通道,拒绝挪动车辆,不仅让杨潇彻底错过黄金救援时间,更无故造成两小时的救助延误。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二条、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八十五条均明确规定,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,若有人员受伤,须优先抢救受伤人员。公交车行业是城市文明的窗口,公交驾驶员的言行举止,直接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。刘爱民的行为,是严重的渎职与懈怠,他不仅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,反而变相扼杀他人生命,此举抹黑的不仅是所属公交企业,更是整个南充的城市形象。

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明显疏漏

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常由交警部门负责,安全生产事故则由应急管理部门认定。本次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上,却由顺庆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相关认定。

2025年4月2日,顺庆区应急管理局出具《“1·23”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调查报告》),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:认定杨潇违规将车辆停放在公交车站黄色标线禁停区域,且站在驾驶室外侧违规操作车辆,对事故负主要责任,鉴于其已死亡,免予追究责任;认定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超速进站、未靠边停车上下乘客,对事故负一般直接责任,建议由所属公交公司予以处罚。

然而,“未靠边停车上下乘客”这一违规行为,绝非仅需承担“一般直接责任”。倘若事发时公交车严格按照规定靠边停车,即便杨潇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车辆启动,也是其车头部撞上公交车尾部,造成两车身相碰的轻微交通事故,不会发生身体被夹在两车之间的悲剧。

《调查报告》虽明确记载事故发生时间为16时24分,杨潇被送往医院时间为18时30分,却对这2小时零6分的关键救助延误时间未作任何说明,对刘爱民拒绝挪车、延误救助的核心行为,既未开展调查,也未作出任何认定。

此外,《调查报告》认定兵哥汽修店违规占用城市公共道路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,对事故负一般管理责任,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随后,顺庆区应急管理局将该《调查报告》报请顺庆区政府审批,2025年4月7日,顺庆区政府作出批复,同意该局对事故原因、事故性质及责任的认定。

生命权遭漠视法院未予审查

兵哥汽修店对顺庆区政府的批复不服,于2025年7月9日向南充中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该批复。兵哥汽修店主张,事故发生时,店内并未对涉事车辆开展维修作业,不存在占道生产经营的情况,修理工为川RQ5768号车辆更换车灯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,并非汽修店的生产经营行为。

南充中院于7月14日立案受理后,追加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、南充公交公司,以及杨潇父母杨帮春、杜红梅为案件第三人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顺庆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合法有效,对南充公交公司、刘爱民、杨帮春、杜红梅针对批复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,驳回了兵哥汽修店撤销批复的诉讼请求。

兵哥汽修店与杨帮春、杜红梅均不服一审判决,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。2026年4月3日,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杨帮春、杜红梅的委托代理人认为,两级法院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。法院认定杨潇承担主要责任,依据的是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,即公共汽车站等地点30米内路段禁止违规停车、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客。

但针对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的责任认定,法院未严格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六项,以及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》中“公交车辆进出站点应当靠边单排停靠,车身右侧与路沿石或站台边缘距离不得大于30至50厘米”的规定进行审查。事发时,该公交车并未规范进站停靠,而是在站点外停车上下客。经测量,车头距站台1.3米,车尾距站台2.66米,明显违反该法条规定。

更为关键的是,顺庆区应急管理局、顺庆区人民政府均未对刘爱民拒绝挪车、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责任展开调查,而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也未对这一核心事实进行审查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,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;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条也规定,自然人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,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。

据此,公交车驾驶员刘爱民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定义务,不仅应对杨潇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,其行为更已涉嫌刑事犯罪。

发布于:四川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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